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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井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探水或接近積水區(qū)域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3)在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接近可能與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4)接近有可能出水的鉆孔時。
(5)掘進其他可能水地點時。
4)采掘工作面遇導水斷層必須留設防水煤柱,防水煤柱應按“水文地質規(guī)程”計算留設。嚴格遵照執(zhí)行。
5)保證井下水倉的有效容量。
6)井下水溝要有專人進行清理,保證水溝暢通無阻,巷道中無積水。
7)水泵房安設三臺水泵,一臺排水,一臺備用,一臺檢修。
8)從水倉到地面必須要安設兩趟主排水管路。
9)所有掘進工作面(回采面)發(fā)現有水情異常變化應及時向調度室組織和有關領導匯報,工作面遇有透水預兆時,當班人員可以指揮工作人員按撤退路線撤退,并及時報告礦領導。
10)其他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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