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健全規(guī)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單位對內應逐級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或防火委員會,對外可建立防火聯(lián)防組織。單位領導要成為防火負責人,并確定專職防火人員,組織鄰近單位、企業(yè)和農村基層組織層層落實防火崗位責任制,實行聯(lián)防協(xié)作,群防群治。按照有關規(guī)定,盡可能地建立起專(兼)職消防隊,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開展業(yè)務訓練,不斷提高滅火能力。同時,根據(jù)《古建筑消防管理規(guī)則》還應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盡量做到自防自救等等。
2、加強火源管理。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必須嚴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古建筑物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煤氣管道;在生活區(qū)的炊煮爐灶與煙囪的設置,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參觀和舉行宗教等;舌動的地方吸煙;對拜祭用的香火實行嚴格管理,香爐、焚紙爐應在殿堂門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設立,并有專人值班巡查,經(jīng)常清灰;指定為宗教活動的殿堂如必須點燈,應固定在安全地點,把燈放置在玻璃罩內,并設專人看管。
3、按安全技術規(guī)程設置電器照明設施。在列為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內安裝電氣線路和設備,必須經(jīng)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zhí)行電氣安裝規(guī)范。電氣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套金屬管敷設,不得將電線直接敷設在可燃構件上;在殿堂內禁止使用碘鎢燈等大功率照明燈具和電爐、電水壺等電加熱器,所用照明燈具不準靠近可燃;配線的主線路宜采用地下電纜輸入,配線方式一般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獨立設置控制開關,并安裝熔斷器作為過載保護。
4、古建筑不準任何單位個人恣意占用作為他用。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不準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內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間,現(xiàn)有的必須督促其盡早拆除或搬遷;在古建筑范圍內進行各種重大宗教活動和利用古建筑拍攝影視,以及進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業(yè)時,必須經(jīng)公安消防部門和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5、提高耐火等級、降低火災荷載。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不準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內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間,現(xiàn)有的必須督促其盡早拆除或搬遷;對重要古建筑的木構件部分宜噴涂透明防火涂料,以保留其原貌對各種紡織品飾物應用阻燃劑進行防火處理;對規(guī)模較大的古建筑群,在不破壞原有格局的情況下,宜適當設置防火墻、防火門以隔成若干防火分區(qū)。
6、防止雷擊起火。重要的古建筑必須裝置防雷設施,如避雷針、避雷線、避雷帶和避雷網(wǎng)。設置時在易受雷擊的部位裝設避雷帶或避雷針,引下線不宜少于兩根,其間距不宜大于18m。二類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n。三類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并在每年雷雨季節(jié)之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7、加強消防設施建設,開辟消防通道。對缺水地區(qū)或山頂,消防車上不去的地方,應設消防水池,儲水量應夠撲滅一次火災,持續(xù)時間不應小于3小時用水量。在古建筑旁配備輕便的滅火器,能及時有效地撲救初期火。對于重點保護的古建筑或經(jīng)濟條件較好的單位,可安裝較現(xiàn)代化的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有條件的古建筑應視情開辟消防通道,便于消防部隊及時到達火場,為及時撲滅火災創(chuàng)造條件。
總的來說,古建筑的防火工作應由政府牽頭,消防、文物、文化、宗教、旅游、園林、城建等職能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各級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消防法》賦予的責任,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議事決策機構,合理編制古建筑消防設計和城市消防規(guī)劃,結合城市環(huán)境建設進行相應的消防改造,拆除存在火災隱患的舊房,徹底整治古建筑周邊的火災隱患,逐步建立規(guī)范化的消防安全環(huán)境。多方面籌措資金,在古建筑修繕和城市建設過程中積極完善消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