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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吊頂、隔墻、空調通風管道、門簾、窗簾等均采用阻燃燒材料制作。
第二條 通信機房不準使用易燃材料裝修。
第三條 禁止攜帶食品進入機房,并定期滅鼠。
第四條 空調通風管道穿越機房隔墻、樓底時、與垂直總風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應設防火閥門。通風管道的隔熱材料,應使用硅酸鋁、礦渣棉等阻燃材料。
第五條 樓內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的樓板處用阻燃材料(耐火等級不低于1.5小時)作防火分隔,凡近期不使用的孔洞宜用阻燃材料封堵。
第六條 電纜通過樓板或墻體時,電纜與樓板間、電纜與墻體的縫隙均采用阻燃材料(例如防火泥)封隔。
第七條 機房內嚴禁使用各種爐具、電熱器具。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準用汽油等擦地板。
第八條 嚴格明火管理。明火作業(yè)(如電、氣焊接、噴燈等)要經(jīng)過主管部門批準、核發(fā)《動火證》,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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