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不準站在磚墻上做砌筑、劃線(勾縫)、檢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掃墻面等工作。
第2條:砌磚使用的工具應放在穩(wěn)妥的地方。斬磚應面向墻面,工作完畢應將腳手板和磚墻上的碎磚、灰漿清掃干凈,防止掉落傷人。
第3條:山墻砌完后應立即安裝桁條或加臨時支撐,防止倒塌。
第4條:起吊磚塊的夾具要牢固,就位放穩(wěn)后,方得松開夾具。
第5條:搬運磚塊要拿穩(wěn)放牢,用鐵斗車裝磚不要裝得太滿,防止升吊過程中滑落掉下傷人。
第6條:往坑槽內運磚塊,應用溜槽,且下方不得有人。
第7條:在操作之前必須檢查操作環(huán)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暢通,機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是否齊全,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才可施工。
第8條:砌基礎時,應檢查和經常注意基坑土質變化情況,有無崩裂現(xiàn)象。堆放磚塊材料應離開坑邊1m以上,當深基坑裝設擋板支撐時,操作人員應設梯子上下,不得攀跳;運料不得碰撞支撐,也不得踩踏砌體和支撐上下。
第9條:墻身砌體高度超過地坪1.2m以上時,應搭設腳手架。在一層以上或高度超過4m時,采用腳手架必須支搭安全網;采用外腳手架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后方可砌筑。
第10條:腳手架上堆料不得超過規(guī)定荷載,堆磚高度不得超過三皮側磚,同一塊腳手板上的操作人員不應超過二人。
第11條:在樓層(特別是預制板面)施工時,堆放機械、磚塊等物品不得超過使用荷載,如超過荷載時,必須經過驗算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進行堆放和施工。
第12條:不準站在墻頂上劃線、刮縫和清掃墻面或檢查大角垂直等工作。
第13條:不準用不穩(wěn)固的工具或物體在腳手板面墊高操作,更不準在未經加固的情況下,在一層腳手架上隨意再疊加一層。腳手板不容許有空頭現(xiàn)象,不準用小楞木作立人板。
第14條:使用于垂直運輸?shù)牡趸\、繩索具等,必須滿足負荷要求,牢固無損;吊運時不得超載并須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修理。
第15條:磚料運輸車輛,兩車前后距離:平道上不小于2米,坡道上不小于10米。裝磚時要先取高處后取低處,防止倒塌傷人。
第16條:冬季施工時,腳手板上有冰霜、積雪,應先清除后才能上架子進行操作。
第17條:如遇雨天及每天下班時,要做好防雨措施,以防雨水沖走砂漿,使砌體倒塌。
第18條:在同一垂直面內上下交叉作業(yè)時,必須設置安全隔板,下方操作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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