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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
第2條 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lián)絡時做到準確無誤。
第3條 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7-85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第4條 指揮人員對所指定的起重機械,必須熟知技術性能后方能指揮。
第5條 指揮人員不得干涉起重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并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
第6條 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并負責對可能出現(xiàn)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7條 指揮人員在發(fā)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
第8條 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
第9條 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yè)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yè)。
第10條 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第11條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
1、 應保證與起重司機之間視線清楚
2、 在所指定的區(qū)域內,應能清楚的看到負載
3、 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4、 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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