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司機、指揮工作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周圍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固定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zhí)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3、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4、固定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固定吊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固定吊載運人員。
6、固定吊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的固定吊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7、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8、嚴禁使用固定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xiàn)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9、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uB0。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固定吊露天作業(yè)。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yè)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11、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固定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12、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yè)完畢后,固定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3、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14、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鈴聲或報警。
15、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動作配合協(xié)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
16、多機作業(yè),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17、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忽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18、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9、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2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北京消防檢測——正規(guī)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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