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消防法》和《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在管內不僅適用于貨場內裝卸作業(yè)場所、車間、建筑物,而且適用于管內房屋、場地出租等情況。
二、防火巡查
第三條 防火巡查的內容:用火、用電和禁止煙火的作業(yè)場所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的在崗情況;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四條 防火巡查的部位:貨場內、倉庫內裝卸車作業(yè)場所;維修、充電、鍋爐車間廠房;辦公樓、間休室、待班室、值班室;材料配件庫、勞保用品庫、機動車輛庫、燃油存放點;管內出租房屋、場地。
第五條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或及時組織撲救。
第六條 分公司防火巡視檢查必須每日進行,配備有專職消防管理員的,由專職消防管理員進行并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沒有配備專職消防管理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貨場內各點的消防安全檢查由當日安全生產值班人員擔任,一并在現(xiàn)場干部管理人員巡視檢查記錄中登記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2、管內出租房屋、場地的每日巡查由兼職消防管理員進行,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
三、防火檢查
第七條 防火檢查的內容: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和禁止煙火的作業(yè)場所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和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 防火檢查的部位除包含防火巡查的部位外還包括:防火巡查記錄、消防安全臺帳。
第九條 分公司防火檢查分為內部檢查和站區(qū)聯(lián)合檢查兩種,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這個消防工程自動消防設施檢測是根據各個省份自己規(guī)定的自動消防設施檢測規(guī)程來作為檢測依據確定的 ,具體的是各個省份不同,詳情參照個省份自己的消防網站和各省的自動消防設施檢測規(guī)程
1、內部防火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可與每月的定期安全、設備檢查一并進行。檢查記錄可與定期安全、設備檢查一并記錄,但屬于火災隱患的,必須向責任班組(人)下發(fā)專門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或通報。
2、在夏季和冬季防火期間,分公司必須進行專門的防火檢查并填寫專門的防火檢查記錄。
3、車站、貨運、公安、裝卸的聯(lián)合防火檢查原則上每月一次,但可按車站、貨運、公安的要求不執(zhí)行一月一次,只要每次按時參加就可。
4、當月所有消防安全檢查的結果均可記錄在“消防安全臺帳”內,但是要注明屬于何時、何種檢查、有何種情況(這樣可省去另建專門的防火檢查記錄本)。
第十條 公司防火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與公司其他安全設備一并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一并記錄、一并整改,記錄和整改情況復印一份留存消防管理臺帳。
四、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建筑消防檢測都是按照公安部129文件規(guī)定的辦理資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