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根據(jù)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暫行辦法》(佛府[2006]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轄區(qū)范圍內,除旅館業(y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
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yè)務監(jiān)督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3號)和《廣東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依法實施出租屋消
防監(jiān)督檢查,接受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門,要明確1名領導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鎮(zhèn)(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當?shù)毓蚕罊C構對協(xié)管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對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qū)內的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二)配合當?shù)毓蚕罊C構維護火災現(xiàn)場秩序,保護現(xiàn)場,協(xié)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處理善后工作。
(三)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識,懂得滅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及時向上級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見。
(五)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細記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并根據(jù)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備案。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qū)內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有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租屋應責令其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三章租賃當事人職責
第九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人應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
第十條 多個單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賃、轉租廠房、庫房、商鋪等,應當建立以產權單位為首、各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協(xié)調組織,負責日常消防管理;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指導業(yè)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出租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災隱患的。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代理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協(xié)助承租方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對出租屋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承租人的消防違法行
為應及時要求承租方整改并報告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積極參加消防活動,認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設施結構,了解消防設備、
器材的配備性能、數(shù)量、質量、使用方法。
(三)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
出租方報告,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進行消防驗收。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的生產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公眾聚集場所不得安裝防盜網,符合緊急疏散要求、不影響滅???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條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電氣檢測故障維修
電氣檢測將各回路燈具等用電設備開關全部置于斷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