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jiān)督作用,及時發(fā)現和制止消防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浙江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八條常態(tài)嚴管措施》、《溫州市嚴厲打擊消防違法違規(guī)行為十條常態(tài)嚴管措施》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有獎舉報是指存在下列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情形: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yè),并從重罰款。
(二)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guī)定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對責任人處十五日拘留。
(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yè)期間違反規(guī)定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一律對指使者處十五日拘留,對作業(yè)人員處五日拘留。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guī)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一律臨時查封。
(五)公眾聚集場所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一律臨時查封,處三萬元以上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對責任人處五日拘留。
(六)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不能立即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強制執(zhí)行。
(七)人員密集場所在疏散通道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強制執(zhí)行。
(八)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一個建筑(“三合一”)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二萬???以上的罰款。
(九)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一律處五日拘留。
(十)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一律對責任人處十五日拘留。
第三條 獲得本辦法規(guī)定的有獎舉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報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掌握;
(二)舉報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經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
(三)舉報人系非專職從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來信、傳真、網絡、當面陳述等多種形式舉報。舉報人應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有關情況。
第五條 舉報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報告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詳細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有關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內容,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重要證據或其他調查線索。
第六條 舉報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不得歪曲事實、胡編亂造,更不得惡意舉報。
第七條 舉報電話xxxxxxx,專門負責舉報受理,接待受理時間為每個工作日。
第八條 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九條 舉報事項的核查情況,不論是否相符,均向舉報人反饋情況。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應在核查并處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對于經核實符合有獎舉報條件的,告知舉報人按規(guī)定領取獎勵。
第十條 每起有效舉報,根據存在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視情給予50元至500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十一條 對舉報的同一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不實施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聯名舉報同一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視為一次舉報,平均獎勵舉報人。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xxxxxx消防大隊領取獎金,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并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填寫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有獎舉報受理中心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準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情況以及舉報的具體情節(jié),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印,非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舉報獎勵經費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預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執(zhí)行獎勵的申報、審批、發(fā)放程序。
第十六條 嚴格獎勵標準和程序。違規(guī)獎勵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電氣檢測電線絕緣電阻測試前電線的接續(xù)完成。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電氣檢測這樣的標準還是很多的。常規(guī)測試和加速壽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