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燃物質爆炸的機理及其危害
可燃氣體或粉塵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短時間內發(fā)生化學反應,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與沖擊波,超過周圍建筑物、容器、管道的承載能力,使其發(fā)生破壞,導致人身、設備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通常說,發(fā)生爆炸要有三個條件,一是有燃料和助燃空氣的積存;二是燃料和空氣的混合物的濃度在爆炸極限內;三是有足夠的點火能源。天然氣的爆炸下限約為5%,煤粉的爆炸下限是20~60g/m3,爆炸產生的壓力可達0.3~1.0MPa。就鍋爐范圍而言,可燃物質是指天然氣、煤氣、石油氣、油霧和煤粉;構成爆炸事故的有爐膛放炮、煤粉倉爆炸及制粉系統(tǒng)爆炸。
1979年3月,某廠一臺1025t/h微正壓燃油爐,因煙道出口擋板運行中自行關閉,爐膛燃燒惡化,汽壓下降。由于沒有正確處理,自動裝置又由于汽壓下降而自動加風加油,反向調節(jié)進一步惡化燃燒。爐膛內形成了可燃油氣聚集火爆炸的條件,導致鍋爐煙、風道及爐膛損壞,停用半年,僅修理費用就高達50萬元。
1982年8月,某廠在檢修后啟動制粉系統(tǒng)時,煤粉倉爆炸,倉頂9塊水泥板被掀起,一名輸煤值班工被火、熱煙燙傷,搶救無效死亡。
其他諸如制粉系統(tǒng)防爆門爆破引燃電纜架上積粉的火災事故電纜及其它可燃物的火災事故及煤粉管內爆燃使風管斷裂的事故都說明鍋爐可燃物質的爆炸威脅人身設備安全,修復困難應予重視。
二、防止爐膛放炮事故對策
據統(tǒng)計自1980年以來,至少有30臺鍋爐發(fā)生爐膛放炮事故,以致水冷壁焊縫開裂,剛性梁彎曲變形(見圖4-3-5),頂棚被掀起,煙道膨脹節(jié)開裂等設備損傷屢屢發(fā)生。究其原因:①設計上缺乏可靠的滅火保護和可靠的聯鎖、報警、跳閘裝置;②爐膛剛性梁抗爆能力低;③運行人員處理燃燒不穩(wěn)或熄火時方法不對,錯誤采用“爆燃法”搶救,導致滅火放炮;④燃料質量下降、負荷調節(jié)失當、給粉裝及控制機構突然失靈等。防止鍋爐滅火放炮已列入部頒二十項反措,包括爐膛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FSSS)在內的滅火保護裝置已經在許多電廠推廣使用,本文不再重復相關反措。以下強調說明幾個觀點
?。?)關于滅火放炮的提法。部頒二十項重點反措之五,稱為防止鍋爐滅火放炮事故。正確的提法是爐膛爆炸(Furnaceexplosion),因為爐膛發(fā)生爆炸而致爐膛損壞不僅發(fā)生在運行中滅火時,檢修動火點燃聚集的可燃物及點火時吹掃不夠同樣會發(fā)生爆炸而導致爐膛損壞。
常見爐膛中造成爆炸條件的情況是:①運行中滅火,進入爐膛的燃料沒有切,經過一估時間聚集的可燃物達至爆炸濃度并點燃;②一個或幾個燃燒器火焰熄滅,而其余燃燒器仍正常燃燒。從未點燃的燃燒器進入燃燒造成可燃物聚集;③燃料漏入停用中的爐膛造成可燃物聚集;④燃料或空氣瞬時中斷又恢復,造成可燃物聚集??扇嘉锞奂笠荚斐傻臓t膛壓力升高超過爐膛承壓設計強度,以致發(fā)生損壞,稱為爐膛放炮或爐膛爆炸。不發(fā)生損壞的俗稱“反正”或“打搶”。
正確的提法為的是有利于完整的引入以下反事故措施。①一旦全爐滅火,應立即切斷進入鍋爐的全部燃料,包括給煤、給粉和點火用油、氣等。即所謂主燃料切斷(MFT);②鍋爐點火前必須通風,排除爐膛、煙風道及其他通道中的可燃物聚集。通風時必須將煙風擋板及調風器打開到一定的位置,風量應大于滿負荷風量的25%,時間不少于5min,以保證換氣量大于全部容積的5倍(德國TRD規(guī)定是3倍);③點火時要維持吹掃風量;一個燃燒器投運10s內(不包括投煤及煤粉達到燃燒器所需的延滯時間)點不著,就應切斷該燃燒器的燃燒。有一些鍋爐不具備單個燃燒器自身點燃及火焰監(jiān)視的條件,除了需明了其保護功能的局限外,我們還是應強調滅火保護及吹掃聯鎖的兩個必要性,不可偏廢。